CE认证中,新的机械指令2006/42/EC的产品范围如下:
(a) 机械;
(b) 可互换设备;
(c) 安全组件;
(d) 举升设备附件;
(e) 链、绳和带;
(f) 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
(g) 半成品机械。
部分完成机械定义:
“部分完成机械”指接近于机械但自身无法完成特定功能的设备。如驱动系统即为部分完成机械。部分完成机械只有与其他机械或其他部分完成机械装配在一起时方能称之为机械,从而可以应用此指令。
以下产品不属于机械指令范围:
依指令之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之范围(Article):
(a) 由原始机械的制造商提供,用作备件替换相同组件的安全组件;
(b) 赛场和(或)游乐场使用的专用设备;
(c) 为核用途而专门设计或交付使用的,发生故障时会产生核辐射的机械;
(d) 武器,包括轻武器;
(e) 下列运输工具:
风险包含在2003/37/EC指令中的的农业和林业拖拉机,但安装在这些车辆上的机械除外;
1970年2月6日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型式认可的各项法律趋于一致的理事会指令70/156/EEC所涵盖的机动车及其挂车(1),但安装于这些车辆上的机械除外;
2002年3月18日关于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型式认可的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2002/24/EC指令(2)所涵盖的车辆,但安装于这些车辆上的机械除外;
专门用于比赛的机动车辆,和空运、水运和铁路线路中的运输工具,但安装于这些运输工具上的机械除外;
(f) 海轮及近海移动设施,以及安装在其甲板上的机械;
(g) 为军用或警用专门设计和制造的机械;
(h) 为研究目的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实验室临时使用的机械;
(i) 矿用卷扬传动装置;
(j) 文艺表演期间用于移动演员的机械;
(k) 1973年2月19日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用于某些电压(低电压)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法律的理事会指令73/23/EEC(1)所涵盖的下列范围内的电气和电子产品:
— 家用电器,
— 音频和视频设备,
— 信息技术设备,
— 普通办公用机械,
—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装置,
— 电动机;
(l) 下列类型的高压电气设备:
— 开关设备和操作装置,
— 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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