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查的内容: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开展相对拒绝理由审查和绝对拒绝理由审查。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对是否有识别力、与之前已有商标的类似性等展开实际调查。
2. 修改:在申请商标注册后的任何时候开展。申请人和商标权所有者,根据商标规则,通过提出修改书可以修改商品或者服务。商标的修改必须在未实质改变原商标范围内进行。
3. 应对注册申请拒绝:
(1)必须在接到拒绝理由书的一个月内采取应对措施。
(2)针对审查官员的拒绝,可以提出书面说明书。该书面说明书不需要当事者签名。
(3)同意的情况,根据之前的商标权所有者或者多个权利所有者得到“不拒绝”文件做出反应即可。
(4)“不拒绝文件”里,需要明确写出之前的商标权所有者或者现在的商标所有者,对该商标的注册没有任何意见。
(5)为了避免审查官员再次拒绝申请,可以提出放弃部分权利。公告在得到许可后立即顺
4. 商标注册异议:第三者可以在商标注册申请公告发布后的3个月内(可以延长1个月)提出异议。
5. 注册商标时认定优先权的原则:遵循先使用者原则,即先使用者优先具有商标权。
6. 审查过程中可部分批准或部分驳回:根据本法规定,在审查阶段审查官可提出让申请人放弃商标的部分权利,在审判阶段法官也可以提出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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