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与我国专利不同,美国法律中没有实用新型的概念。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专利》,共有三类发明创造可以获得专利,即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和植物专利(Plant Patent)。
在三种可获得专利的客体中,发明专利最为重要。美国法律的大多数规定,例如有关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的规定等都是围绕发明专利作出的。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都适用发明专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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