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5 16:01:17 by Jaylin 查看次数:6552
大家屏息期待的加拿大对“商标法”所做的改革,其C-31法案一旦生效,加拿大商标领域将发生一些重大变化。但除了本身商标法案的变化外,在商标注册和审查的各个方面,包括商标异议和商标注册后相关变更的变化,在实际运用中都会有影响。
加拿大商标法的变更旨在简化商标注册的各个进程,拟议的变更将为申请人在商标申请过程中给予更大的灵活性。
1、允许修改商标申请
这是为了纠正申请人身份识别中的错误。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商标基本保持不变,申请人将只能修改申请(例如:不允许将文字商标改为声音商标)。或者通过申请两个商标或多个主体申请单一商标,也可以扩大商标申请的范围。
2、申请注册商标转让无需证据
目前的加拿大商标法规定注册转让商标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例如转让文件)。但新法施行后商标申请人或所有者可以在不需要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注册商标转让。
3、修改电子函件的接收
目前,当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结束工作后,当天收到的电子函件将被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收到。为了解决效率低下的问题,新法将允许在CIPO收到电子函件的当天接收电子通信。
4、将允许商标拆分及合并申请
新法除了可以对有问题的商标部分单独处理解决,没问题的商标继续申请进程外,还将允许合并已分割的商标申请。这一变化有利于申请人更广泛地提交商标申请,因为即使有第三方的异议,申请人也可以获得部分商品或服务的注册。
5、将增加商标显著性审查
目前,审查员对未决商标申请的搜索仅限于容易混淆的类似商标和具有描述性的商标。但新法要求申请人在下列情况下须提交显著性证据:
(1)申请是针对非传统商标(如颜色、3D、声音、气味商标);
(2)审查员提出的初步驳回意见是商标本身并不具有独特性,这就需要在复审中提交商标具有显著性的相关证据。
因此,这一变化可能会增加某些申请人的申请流程的成本。
6、功利主义功能所决定的商标不可注册
该原则规定,如果商标起主要的功利作用,则该商标不可注册。目前,功利主义行商标仅适用于区分傍牌。但新法的功利主义功能将扩展到适用于所有商标,因为这会限制行业的良性发展。
7、允许第三方主动提交异议证据
新法将允许第三方正式联系CIPO,以便在异议期间反对未决商标申请。也就是说,第三方将被允许向审查员提请对未决商标申请的可注册性重要的证据。这使得品牌所有者甚至可以在公告之前采取主动措施来提出异议。
结论
综合本文和上文《加拿大新“商标法”预于2019年初生效,将有哪些重大变化和影响?》
总结了加拿大此次新商标法案的一系列变化:
(1)取消“使用在先”的原则,并无须提交商标使用声明;
(2)商标采用尼斯分类;
(3)拓展商标范畴,允许非传统商标的注册;
(4)增加商标显著性审查;
(5)允许商标拆分及合并申请;
(6)允许第三方主动提交有关商标异议的相关证明;
(7)审查待决商标是否主要起功利作用;
(8)商标将采用国际尼斯分类;
(9)加拿大将加入马德里议定书;
(10)商标有效期将缩短为10年;
(11)新增加拿大枫叶商标注册的要求;
(12)CCPA和边境执法,打击侵权商标行为。
鉴于这些变化,品牌所有者若想申请注册加拿大商标,应对新商标法生效前和生效后的相关影响进行综合考虑,争取在有利于自身商标注册的时间内提交申请,以获得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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