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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标局商标法概要

2017-07-06 17:16:03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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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90年10月3日,原东、西德(即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实现了统一。根据同一天生效的有关德国商标和领土延伸到的过去国际注册商标的统一条约第二部分的规定,自该条约生效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应依照原西德的法律注册并在整个德国生效。1990年10月3日之前原东西德的商标申请或领土延伸到西德的国际注册仍由原机关分别处理并在原东西德的领土上分别保持效力而不相互延伸。

 

1991年9月2日通过并于当年年底生效的另一个法案规定,在1990年10月3日之前在原东西德取得并存在的所有工业产权自动延伸到整个德国。这一延伸不要求权利人提出自动发生。至此,原东德的商标法不复存在而完全由西德法律取而代之。

 

2、现行的德国商标法最初制订于1968年,经1979年和1987年两次修改。1979年修改时增加了保护服务商标的内容。商标法的实施细则是1986年修改生效的。

 

新的德国商标法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商标法包括;商标必须在审查后立即注册。注册商标将给予公告并且在3个月内可以对该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这条重要的法规使得商标所有人即使在商标尚处于被异议时也可以对侵权行为起诉。新的商标法还包括保护理标志的施行法规。

 

3、德国法律规定商标权的取得基于注册。在德国,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可以依法申请注册。

 

4、德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但是,申请注册商标时,一个申请可以包括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只是申请人应当按类别的多少缴纳规费。

 

5、目前,德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德国于1995年12月20日认可《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96年4月1日在德国境内生效。 

国家英文缩写: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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