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4 10:50:39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4002
新加坡商标法规定,商标是指凡是能在商业中将不同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的、能够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并且能够视觉感知到的标志(证明商标除外)。新的商标法已经取消了传统的A簿和B簿的划分。根据法律规定,商标(除证明商标之外)必须包含以下关键部分之一:
以独特形式体现的公司、企业或个人的名称;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业务前辈的签字;独创字或词;对商品的特征或质量没有直接叙述性的字或词以及在普通含义上并非地理名称或姓氏的字词;任何其他显著性商标,此外,任何非属于上述1至4的商标必须有证据证明其显著性。显著性是指能够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同其他商品区分开来。为了表明商品是商标所有人所生产、拣选、证明、经营或允诺销售的而在新加坡境内商品上善意使用的商标,均可以注册,服务商标也可以注册。纺织品、线、纱等商品上现也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新加坡商标法规定,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除了诚实善意的共存使用之外,任何商标如果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的或相似程度足以可能构成欺诈或造成混淆的,将不得注册。
商标注册官可以拒绝任何含有以下部分的商标的申请:Patent(专利)、Patented(专利产品)、Registered(已注册)、Registered Design(已注册外观专利)、Copyright(版权产品)、Entered at Stationers’Hall(版权登记讫)、To counterfeit this is a Forgery(假冒即伪造)、同上述词语类似的词语;英国女王或英国王室成员的肖像或任何类似图像;红十字和日内瓦十字的文字,日内瓦红十字、瑞士联邦红底白十字或红底银十字的图案;皇家或帝国的纹章、纹饰、勋章或与其类似的以至于造成误认的图形;英国皇家或帝国的王冠、国旗或是“皇家”、“帝国”等字样,或是其他能使人认为申请人具有皇家的恩赐或授权的字词、字母或图案;在化学物质或制剂商品上,不得使用某种通用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名称作为商标;任何会造成欺诈或混淆的、会被法庭判决不予保护的、或者违反法律或道德的、或者任何诽谤性的图案,均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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