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4 14:32:59 by Jaylin 查看次数:5068
《商标法》第十条
专治败坏道德风尚的名称!
网红名、流行语要小心了!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行为,主要打击对象是:那些曾经申请过商标,且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而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主体!
打击力超强的《商标法》第十条
《商标法》第十条的威力之大,如果商标不是因为近似被驳回,十有八九就是因为这第十条而被驳回。
根据《行动方案》的内容来看,本次“行动”的第一阶段是从“2017年以来申请的,在审查中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
所以,曾经申请过商标被驳回的申请人要注意了,看看自己正在使用的商标是否是去年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而被驳回的了。如果是,请立即停止使用!商标局会从商标数据库中检索汇总2017年以来申请的,审查中以《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清单中进行整理分析,形成排查清单。
注意!《商标法》第十条的禁用条款规定: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叫了个鸡”商标难逃此法
曾经那个很“风骚”的卖炸鸡的品牌“叫了个鸡”就遭遇过商标驳回的状况,不偏不倚恰巧撞在了“第十条”的“枪口上”。
驳回理由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视性标志,不仅不得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而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除此之外,李晨的潮牌“MLGB”、“李叫兽”等都因为这条规定被驳回过,而阿里巴巴最近成立的两个高大上科研机构“达摩院”和“罗汉堂”也将面临这一问题。可见,《商标法》并不会因为知名与否、是否是大型企业就网开一面。
喜欢的名称为什么注册不了?
简单来讲,文字商标是不可再生资源。中国的常用汉字也不过2000-3000字,就算把《新华字典》里的字都搬出来,也才一万余字,并且很多汉字都不是常用汉字,不利于品牌推广和传播。所以排列组合一下,基本2个字、3个字,甚至4个字、5个字的商标资源非常有限。
但只在2017年一年内,我国商标的申请总量就达到了5530000之多,而商标注册成功率却仅为47.95%。
这说明什么?商标注册越来越难了!
你是否也曾遇到过这样一个问题:自己想的名字,一经查询不是近似就是相同,想要一个自己心仪的名字怎么就那么难?
前车之鉴
实际上,除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用条款以外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是不是就可以随意使用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作为一个商业主体,商标注册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一步,没有一个成功注册的商标,稳定性太差。一旦发生商标纠纷,就会陷入被动,尤其是被侵权时很难有效维权。所以,未取得商标证书的商标,最好不要使用,更不要有侥幸心理,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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