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明专利
《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规定:“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构成,或任何新颖而实用之改进者,可按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
根据立法的初衷,美国专利保护的客体应当“包括阳光照耀下的所有人造之物”。自然规律、物理现象和抽象概念不受专利保护,因为人只可能“发现”、而不可能“发明”他们。
方法(process)
方法,是指某种技艺、方式或步骤。
机器(machine)
机器,是指由零件或部件构成的工具,当其工作时可以产生某种特定的结果。
产品(manufacture)
产品,是指人工或者机器制造出来的所有产品。
物质的构成(composition of matter)
物质的构成,是指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物质,以化学的(如化合)或者物理的(如混合)方式,合成为一种物质。其中,“物质”是指任何固态、液态、气态的物体、物质和成分。
改进(improvement)
改进,是指对于已有的方法、机器、产品和物质构成的改变或者改造。
2.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就工业品的外观作出的具有装饰性和富有美感的设计,由形状、图案、线条和色彩等要素构成。
《美国法典》第35编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invent)的任何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3.植物专利
如果有关植物的发明能够达到发明专利关于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实用性和充分描述的要求,发明人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如果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达不到发明专利关于充分描述的要求,则发明人可以申请植物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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