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名称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之情形,可能构成通用名称或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或特性描述,不具备显著性;当申请注册的商标仅包含行业名称时,应不予核准注册,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包含行业名称和其他构成要素时,应主要考虑其他要素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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