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会因为产生不良影响而被驳回,但是这个不良影响可能会带有审查员的主观。
不良影响规定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条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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