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30 10:24:44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2729
商标是用于将商标使用人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来源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根据《比荷卢知识产权公约》,名称、图案、标记、印章、字母、数字、产品或包装的外形以及其他可以图形化表示的用于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和/或服务的标志,应被视为商标。但是完全因产品自身性质而形成的形状,其可以赋予产品价值或者对于获得技术效果是不可或缺的,不能注册为商标。在不违反一般法的情况下,姓氏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比荷卢知识产权公约》第2.1条)
商标应是一种显著的标志,其中最常见的是文字商标与图形商标,99%的注册商标属于这两类。可在BOIP注册的其他商标类型还包括形状(Shape)商标、颜色商标和声音商标:
1.某些情况下,产品或包装的三维形状可注册为商标,例如特别设计的香水瓶。
2.当人们可通过颜色识别某个产品或服务时,即使是单一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也可以注册为商标,例如野营用燃气罐的蓝色。
3.广告音乐有时是众所周知的,当人们听到它时,立即知道它代表的是什么品牌。在这种情况下,声音可被视为商标,有资格注册(须以五线谱的形式)。
根据《比荷卢知识产权公约》,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法律还规定,BOIP有义务在某些情况下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包括:
1.标志是描述性的。如果标志直接表示产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品质,则是描述性的。这是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最常见原因。
2.标志缺乏显著性。描述性标志天然缺乏显著性。此外,例如宣传口号、单一颜色或产品的形状等,也可能缺乏显著性。
3.标志具有欺骗性。例如,清楚显示咖啡的标志不能被注册为其他产品(如茶叶或安眠药片)的商标,因为这对消费者来说是误导性的。
4.标志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注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旗帜、徽章或其他官方标志。诸如此类的标志只有在相关国家或组织批准许可之后,才能在BOIP注册。实践中,这种驳回理由经常与包含欧盟旗帜(或其部分)的标志有关。
5.形状标志与外观设计或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重叠。例如,消费者更可能将椅子或灯的形状视为外观设计而不是形状标志,因此这样的标志缺乏显著性。
6.标志与公共秩序和道德相违背。这种情况非常少见,但是如果符合,法院也可以宣布已经注册的商标无效。
普通商标是区分某一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区分产品或服务的共同特征的商标,例如纯羊毛标志WOOLMARK。集体商标持有人可能并不使用该商标,而是监督其他使用者必须符合某些标准。这些标准必须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在商标使用和管理规范(regulations for use and control of the trademark)中写明。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如果存在还未进行注册的驰名商标,那么任何第三方均不得注册该商标或者有可能与其产生混淆的商标。而且,上述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还享有就商标侵权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不过,该商标必须对于大部分生活在比荷卢地区的公众而言是驰名的。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权禁止任何第三方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开展下列活动:
1.在商业活动中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用于与该注册商标所标示的产品或服务相同的产品或服务;
2.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相关公众有可能将其与注册商标相混淆的标志(其中,该标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而且该标志所标示的产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
3.在商业活动中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用于与该注册商标所标示产品或服务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其中,该注册商标应在比荷卢地区驰名,而且该标志的不当使用将会造成对注册商标的不合理使用或对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或声誉造成损害);
4.并非出于区分产品或服务的目的使用某一标志(其中,该标志的不当使用将会造成对注册商标的不合理使用或对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或声誉造成损害);
5.注册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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