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9 16:48:25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2332
一、智利商标注册概要
智利知识产权法律正在修改中,并已经提交到智利议会。何时能通过该法尚不得而知。该修改法中智利“工业产权局”将被修改为“工业产权协会”。
智利现行商标法为1991年1月25日制订的19039号法律,1991年9月30日制订的第177号法令。
智利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色彩商标的注册申请。商业口号、广告用语在与产品、企业注册商标相关联或一并使用时也可以获得注册,工业企业或经销企业名称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权的获得基于在先申请原则。
智利商标注册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件商标申请可以涉及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但—件商标申请不能同时指定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
智利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任何具有可视性、新颖性、区分性的标记,只要其具备显著性,具有足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功能,区分生产或经销企业的特点,便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商品或服务行业口号或广告用语,如果与产品、服务或机构的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也可以申请注册。但商业口号或广告用语必须含有宣传的商标名称才能获得注册。
工业企业或经销企业名称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工业企业注册范围可以覆盖整个国家,而经销企业只能在申请中所涉及的区域内获得注册。
如果商标包含一般意义上名称或描述性的文字、前缀、后缀或通常使用的字根,在商标申请时必须声明分别放弃上述部分的专用权后才能获得注册。同理,包含上述 部分的商标标签在整体上受到注册保护,而每一单独部分则不能分别获得保护,但申请人的名称、标识和文字本身可以获得单独保护。
智利商标法对使用没有要求,为了防止他人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商标所有人可以仅仅因为预防目的而注册防御商标。
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对商标的某一或整体颜色要求提供特殊保护可以提交色彩商标注册。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含有下列因素的商标不得进行注册:
1.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旗帜、纹章、徽记及类似标记,或国家、国际组织名称及简称,或智利公共组织的旗帜、纹章、徽记或名称;
2.某一物体的科技名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通用国际命名或表示治疗方法的命名;
3.任一自然人的姓名、别名或肖像,除非经该自然人及其继承人的同意;但是历史名人在其逝世50年后,在不影响该名人的声誉和不违背任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注册;
4.未经允许,复制或模仿国家采用的标志或官方认证监督机构印章的;或复制、模仿闲家或外国博览会上获得的奖章、证书或荣誉勋章的标记,奖章、证书或荣誉勋章获得者申请的除外;
5.用以描述产品、服务及企业之种类、本质、原产地、来源、国籍、目的地、重量、价值,或质量的术语;贸易中用以指示产品、服务或机构的通用名称;缺乏新颖性或描述产品、服务或机构的标记;
6.容易对产品、服务或某一机构的来源、质量或种类产生误认或混淆的标记;
7.与国外驰名/知名商标在相同产品、服务或机构名称构成相同或在文字或发音上构成近似,足以产生混淆的标记;
8.在同一类别上,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文字或发音上构成相同或近似,足以产生混淆的标记; 9.与产品或其包装的形状、颜色、装饰品和附件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标记;
10.有悖于伦理道德、公共秩序以及社会良好风尚的标记,包括违反正当竞争和商业道德规范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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