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2 11:22:12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2303
一、古巴商标概要
1、古巴现行商标法为1983年5月14日生效的关于发明、科学发现、工业设计、商标及原产地名称第68号法令,1936年4月4日颁布的工业产权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除;1983年9月9日第1046号法规(基于对1983年6月13日颁布的科学院第999号法规修订而成)。
1983年9月9日生效的第1046号法规也适用于该法生效时已经完成的商标注册或审查中的商标申请,但商标注册有效期仍为15年,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算起。所有续展申请必须遵循新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但1983年5月14日以前商标有效期届满而提交的续展申请,其续展有效期自上次有效期截止日期起计算仍维持15年。
2、古巴商标注册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在先原则,商标所有权授予在先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具有强制性。
3、根据商标法规定,古巴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色彩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企业名称的注册。
4、古巴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七版,共分为42类。
5、古巴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泛美互助条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于1989年12月6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书,1995年12月26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属同为协定同为议定成员国。 国家英文缩写:CU。
6、官方语言为西班牙语。
7、多类别制度。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任何标记、文字、姓氏及素材,不管其种类、形状、颜色如何,凡具有区分某企业和个人之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的标记,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古巴企业若想在国内外进行商贸往来,除药品以外,其他任何商品必须进行商标注册,而且商品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家。
古巴企业如果通过国外商标推销其国内产品或提供国内服务,必须和其国内商标联合使用。商行字号、经营方式、广告用语、原产地名称、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描述等都可在古巴获得注册保护。集体商标亦可获得注册。在申请集体商标注册时,商标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商标使用章程。
凡指定颜色保护的商标可作为色彩商标申请注册。色彩商标获准注册后,其实际使用的颜色必须与注册申请提交的商标图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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