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9 11:46:07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2431
概要
1.丹麦商标原来受有关商标法令所颁布的条例管理调整,该条于1991年5月14日制定,现行商标法令于1992年1月正式生效。
2.丹麦商标权利的获得既可以通过注册,也可以通过使用。
3.丹麦接受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注册。
4.在丹麦,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分类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规定的分类法。
5.丹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同时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
6.1995年11月10日,丹麦认可了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96年2月13日在丹麦生效,属纯议定书成员国。
申请人主体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外国申请人必须通过在丹麦备案登记的代理人提交申请。在丹麦没有从事贸易活动,并且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任何一个国家均没有住址或营业驻地的申请人,在丹麦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证明该商标已经在其本国获准注册,并且该商标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与在丹麦提交的申请一致。但是,如果申请人本国与丹麦签订有互惠协议时,丹麦工业部可以就其是否提供上述证明作出决定。
申请所需文件
商标图样。
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商标申请书。
流程
商标申请、审查审查、实质审查、公告、核准注册。
审查流程: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认为申请有其他问题,将会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交说明。超过规定期限,除非申请人被准许提供进一步说明,专利局将就申请作出决定,申请文件齐备,或在申请提交后7天内申请文件齐备,专利局可以应申请人的书面请求,加快对齐商标的审查。
其他
官方回执时间: 1-2月
注册需时:12-15个月 注册有效期: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商标的续展:续展申请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交,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交。
商标异议期限:3个月
连续不使用撤销时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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