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7 11:06:41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2271
一、普遍优惠: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投资项目,在向阿投资发展局申报并获批准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实施投资阶段:
—免征直接用于投资所进口的设备关税
—免征直接用于投资所进口或当地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增值税;
—免征在投资范围内购置的全部不动产的有偿转让税。
2、税务部门证明投资项目进入经营阶段后三年内:
—免征公司利润税(IBS);
—免征职业活动税(TAP);
二、在国家特别扶持的地区的投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实施投资阶段:
2、—免征在投资范围内购置的全部不动产的有偿转让税;
—注册和增加资本时,注册税按千分之二征收;
—经国家投资发展局估价后,国家全部或部分地承担为实施投资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免征直接用于投资所进口的设备关税;
3、税务部门证明投资项目进入经营阶段后:
—10年经营期内免征公司利润税(IBS)和职业活动税(TAP);
—用于投资范围内的不动产,从购置之日起十年内免征土地税;
—给予能改善和/或有利于投资的额外优惠,例如结转亏损、折旧期限。
三、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特别利益的投资,这类投资需由投资发展局代表国家和投资者谈判、签订有关协议,经国家投资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全部或部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实施投资阶段(最长5年)
—免征进口或当地购买的投资所需产品、服务所有应征税收;
—免征与生产有关的不动产转移及为其刊登合法公告的注册税;
—免征注册和增加资本时的注册税;
—免征生产所需不动产的土地税;
2、在税务部门证明投资项目进入经营后(最长10年)
—免征公司利润税(IBS);
—免征职业活动税(TAP);
此外,根据国家投资委员会的决议,还可依法对于此类投资给予额外的优惠政策。
另外,修改法案还缩短了投资发展局对于投资者申请优惠做出答复的时间:除了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特别利益的投资以外,对于实施投资阶段的优惠申请,72小时内做出答复;对于经营阶段的优惠申请,10日内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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