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3 10:02:00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3706
西班牙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能够将一个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
一、西班牙商标概要
1.西班牙有关商标的法律规定最早体现于1930年4月30日根据皇室命令制定的工业产权法规中关于“显著标记”的规定。1989年5月12日,有关商标的第32号法令(1988年11月10日制定并公布在国家公告上)取代了关于“显著标记”的规定,成为西班牙第一部有关商标的基本法律。该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0年5月18日公布实施至今。此外,商标侵权的刑事处罚依照西班牙刑法第274条和276条处理。
2.西班牙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但兼顾使用原则。
3.西班牙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注册申请。
4.在西班牙,商品和服务分类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规定的分类法。
5.西班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同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
西班牙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能够将一个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
商标可以是文字、文字组合、姓名;画像、图案、符号和图形;字母、数字及其组合;也可以是三维标志,包括包产的包装、容器和外形,或产品的商业装潢;以及任何上述所列要素的组合。
对于商号的注册没有强制性规定,但不能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的规定,即,只要商号的所有人证明他已经在西班牙领土上使用了这一商号,该商号就应获得保护。
机构名称如被认为是可以使该机构为公众知晓,并用来区别其他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机构的标记或名称,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这种机构名称的注册只能是为某地的市行政区或者申请书中指明的行政区。对公众开放的每一个机构,只能有一个名称注册;这一名称可
以由该市行政区主要机构和位于该行政区的分支机构使用。
三、不可注册商标
1.仅仅由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标记构成;
2.仅仅由在日常语言中或已经在商业活动中习惯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标记或表示构成;
3.仅仅由商业中用以指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目的、价值、产地来源、产品生产的日期,或者指出商品和服务的其他特点的标记或表示构成;
4.出于一种技术标准的理由而构成的形状,或商品本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或对商品的内在价值易产生欺骗性的外形;
5.与法律和公共秩序或者公认的社会道德规范相违背的商标;
6.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自然特性、质量和其他特征,或商品或服务产地来源发生误解的商标;
7.单一颜色(能证明是一种被设计出的形式的情况除外);
8.由西班牙的国家名称、国徽、旗帜、勋章或其他标志复制的标记,或模仿以及由西班牙的社会团体、自治市区、省或其地方机构的名称、徽记、旗帜、勋章或其他标志复制或模仿而成的标记。除非经过批准,但即便如此,上述名称或标记也只能作为商标最显著成分附属要素;
9.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依照巴黎公约第6条的规定理应在西班牙被驳回的标记。这样的标记仅仅可以作为商标最显著成分的一种附属要素出现;
10.由西班牙或其他国家使用的官方保证标记和公共标记复制或模仿而成的标记,除非这种使用是经过专门批准的;
11.与一个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与之在发音、外观或含义上构成近似,并且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可能在市场上引起混淆,或者容易使人将其和在先商标联系起来的;
12.与一个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或者发音、外观或含义上与其构成近似,并且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和该在先公司名称的所有人的营业活动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类似的商标,不能获准注册。但
是,如果该商标申请人能提供在先注册人的同意书,并且在必要时,采取了防止与商业名称混淆的适当措施,则可以获准注册;
13.与一个在先已申请或注册的机构名称相同,并且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该机构名称注册时填报的营业活动相同的商标;
14.除非经正式同意,不属于申请人的他人的法定名称和肖像,以及对大多数人来说,可以证明某人身份的、不属于申请人的名字姓氏、笔名或其他有关表示的标记;
15.对他人已注册标记或标志的名誉构成侵害的标记或标志;
16.除非经有关权利所有人的正式同意,对享有版权或工业产权保护的创作进行复制或仿冒的标记或标志。
四、申请人资格
西班牙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人。具有西班牙国籍的自然人和西班牙的法人均有权申请商标注册。此外,在西班牙领土上有固定住所或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机构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以及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公民,均有权申请商标注册。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规定,允许西班牙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他们本国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五、申请和注册
1.商标注册申请应向位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的商标局提交;
2.申请所需的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应该注意,每一份申请书只能包括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申请上的指定商品和服务要按照尼斯协定的规定的规范商品或服务填报。
(2)经签字的用西班牙语撰写的委托书。每份申请书都要附1份委托书。
(3)商标图样。
(4)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或者与西班牙政府之间签有互惠协议国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优先权请求。要求优先权时,必须提供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官方证明的复印件,此文件无须认证。
3.商标申请的审查
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如发现申请书填写上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将通知申请人在1个月内进行修正。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该申请视为无效。如果申请从形式要求上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修正后符合法律规定该商标申请将由官方予以公告。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2个月期满后,无论是否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该注册申请将会转给商标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且经审查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注情况,审查员将提出准予注册的意见。
当商标获准注册时,申请人在该决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有的费用和前5年的税费,然后,商标局将发给其商标注册证。如果没有缴纳上述费用,申请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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