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7 10:43:15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2673
一、概要
1. 希腊的商标法为1940年1月实施的1939年第1998号法,该法曾于1975年修改过。1994年9月16日该法又经过修改,现在实施的为第2239号新商标法。其实施细则制定于1939年12月27日,于1995年第3205号法令修改后,于1995年5月11日生效。
2. 在希腊,商标权的取得基于注册原则。
3.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可以依法取得注册。
4. 希腊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5. 希腊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过渡时期的法令规定:服务商标的优先权是由新法令实施后由该服务商标优先使用5年后决定。新的异议期限适用于新法令于1994年11月1日生效后的申请。旧法令将适用于1994年11月1日之前收到的申请。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希腊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表述不同产源的产品或不同的人提供的服务的标记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些标记包括:文字,个人的姓名,设计,笔名,字母,数字,声音以及音阶,商品的形状或其包装。服务商标也可获准注册。
按照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三、不可 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 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商标标记;
2. 缺乏显著性的;
3. 包含暗示商品性质或服务的专用标记;
4. 包含现行使用的语言的惯用词语或在商标实务中已经确立的标记
5. 包含能取得某种技术效果的商品的形状,而该形状又源自于商品本身的性质或者在该商品上附加了实质价值;
6. 违反道德或者违背法律和秩序的;
7. 有意欺骗公众的;
8. 国际公约第6条中规定的旗帜、徽章及标记;
9. 恶意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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