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3 09:55:00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2301
一、海地商标注册概要
1.海地商标法最初颁布于1954年7月17日并于1954年11月16日生效。该商标法于1956年7月15日、1960年8月28日和1964年6月18日三次进行修订和增补。
1964年6月18日修改后的商标法令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提交到海地商业部。1964年6月19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提交续展时应到海地商业部登记备案。
2.海地商标权的获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依据商标法规定,海地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彩色商标的注册申请。
4.海地商标法规定,商品和服务分类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七版),共分为42个类别。每一件商标申请只能包括一个类别。
5.海地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1929年《泛美条约》、《关于原产地名称保护里斯本协定》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构成要素
任一被生产厂家、商人或公司用来区分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所提供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之不同的标记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该标记可以为任何文字、名称、符号及图形。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名称、印章、构图、格言、署名、浮雕、字母、组合文字、标签;
2.特定的色彩组合、签字、装饰图案;
3.创造性的文字组合、图像或名称;
4.其他为生产厂家、企业、商人或公司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行业、商业或经营服务上的具有区分性的标记或称谓;
5.服务行业可以用公司名称或其他独特的名称申请商标注册。广播、电视台的名称也可以作为服务商标申请注册。
医药药品和医用器材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且商品上必须附着其注册商标标签。否则,该商品将有可能被没收,但产品的样品除外;
商标可以以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语言注册,无须附带译文。
三、不可注册商标构成要素
具有下列要素之一的标记不得注册:
1.涉及国家或市、州之旗帜、纹章;
2.涉及不道德或带有诽谤性含义的图形;
3.与他人已经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产生混淆标记;
4.未经许可而使用的尚健在人士的肖像、姓氏或合法存在的实体之商业名称、其名称之主体部分或图形的标记;
5.商业界人士之特别称呼或描述某一商标项下的产品、商品的种特性等的通常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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