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4 15:10:19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6000
日本商标局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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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日本商标数据库(Searching Japanese Trademark Database)
日本商标注册简介
日本法律中,“商标”是指通过人的知觉能够识别的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声音及其他由政令规定者。商标权有效期自注册日起 10 年,可无限次续展,续展期为 10 年。
日本商标法中的“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若干个相同的商标。申请注册防御商标的要件有:
1、具有已经注册的基础商标;
2、基础商标在商标注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
3、有混淆的可能(如果他人在与基础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基础商标相同的商标,有产生混淆的可能)。
防御商标权利的有效期,自核准注册日起满 10 年终止,可以通过申请续展注册。
外国人在日本注册商标条件为:
1、申请人的所属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实际上,申请人即使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但是如果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国内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营业所,均被视为“准成员国国民”,可以向日本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已签署有关商标保护的双边协定。
3、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有互惠原则。
日本商标保***律法规
知识产权基本法(知的財産基本法,最终修正:2015年9月11日法律第66号)
商标法(商標法,最终修正:2016年5月27日法律第51号)
商标法施行法(商標法施行法,1959年4月13日法律第128号)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競争防止法,最终修正:2016年6月3日法律第54号)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1995年1月1日对日本生效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1975年4月20日对日本生效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1899年7月15日对日本生效
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 1953年7月8日对日本生效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 2000年3月14日对日本生效
商标法条约(TLT) —— 1997年4月1日对日本生效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 2016年6月11日对日本生效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 1990年2月20日对日本生效
日本法律检索:www.e-gov.go.jp
日本法律部分英语翻译版本检索: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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