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3 11:40:09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2273
开曼群岛商标注册概要
1.开曼群岛专利商标法为1976年3月15日起生效的1975年第29号法令和1976年专利商标规定。
2.商标法属于英美法系,采用使用在先原则,但也兼顾注册在先原则。
3.商标种类与英国商标法规定的一致,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注册申请。
4,采用的是英国的商品分类法。
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1.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可以包括:字母、文字、姓名、签字、数字、图形、印记、标签、签条、标题及以上组合;
2.以特殊或特别方式表示的个人或公司名称;
3.申请人或其前辈的签字;
4.对商品的特点或质量没有直接描述的文字和按普通意思,非地理名称或姓氏的文字;
5.除上述以外的任何显著性的标志;
6.如果属于诚信并存使用或其他特殊情况,法院或商标局可以在限定条件下允许使用在相同商品或相同描述的商品的注册商标为不同人所有。
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相对禁用要素:
(1)当用于相关的商品时,该标志中的含义可能造成欺骗或混淆;
(2)与在先申请的或者已经注册商标冲突的标志。
2.绝对禁用要素:
(1)丑恶可耻的标志;
(2)违背法律或道德的标志;
(3)仅由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制造时间/提供服务时间,或其他特点构成的标志。
申请人资格
1.只有在英国依据英国1938年商标法已经取得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在其英国商标注册有效期间才可以申请在开曼群岛的注册。
2.在英国注册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可以在注册商标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在开曼群岛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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