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8 09:58:46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2393
一、列支敦士登商标概要
1、列支敦士登的商标法以瑞士的商标法为蓝本,于1928年10月26日实施并经1952年和1964年两次修改。现行商标法是1996年12月12日颁布实施的,实施细则于1997年4月1日颁布实施。
2、列支敦士登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原则。
3、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以及集体商标可以在列支敦士登申请注册。
4、列支敦士登实行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
5、列支敦土登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于1933年7月1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1998年3月17日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在列支敦士顿得以实施,属同为协定同为议定成员国。 国家英文缩写:LI。
6、官方语言为德语。
7、多类别制度。
二、申请所需材料文件
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 /服务名称;
商标图样。
委托书签署
三、注册程序
审查-公告-注册:
回执时间:3-5天
注册需时:4-8个月
商标申请提交后,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只进行绝对理由的审查)。商标申请审查通过后,则核准注册。
四、商标异议期限:无
五、官方语言:德语
六、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期起算,有效期10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年。提前6个月可办理;宽展期6个月。
七、列支敦士登办理途径分析
列支敦士登属于马德里成员国,费用为100瑞士法郎。要求:国内商标受理通知书。马德里办理列支敦士登的费用比之单一方式较为便宜,如仅办理这一个国家,且国内商标已经申请,则可以选择马德里方式。但如需单独的列支敦士登商标注册证,也可选择单一方式办理。
八、注意事项
1、不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
2、无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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