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9 11:15:15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2434
莫桑比克共和国可注册的商标可以表现的任何符号或符号组合,包括人名、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产品形状或包装、标语、颜色组合及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其他标志。
莫桑比克共和国不可注册商标的要素可能与他人已经在先注册引起混淆或联系风险的标志、只包含用来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目的、价值、产地或生产时间以及普通表述。其他不可注册的标志包括:
1. 不属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公司名称、徽章及他人的姓名或肖像,除非获得权利人同意;
2.未经相关当局许可的莫桑比克国旗、国徽、官方标志、国印、国章或国家其他象征;
3.不属于申请人的***、荣誉勋章及可能导致混淆的其他官方标志;
4.非法复制的文字或艺术作品;
5.与公共秩序或道德相违背的表述或图形;
6.虚假表示的产品来源、性质、特征及其用途。
莫桑比克共和国商标的分类遵循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注册莫桑比克共和国商标需要以下条件:名称、职业和地址;指定商品或服务;签署的委托书;2张商标图样。
形式审查后,商标申请在知识产权公报上公告,异议期为2个月;异议期满内如无人异议,则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如果没有通过,可以通过上诉初审为民事法院。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每次可续展10年。如果不致引起消费者对商品产源的误认,商标可以转让。转让必须备案.商标可许可他人使用,但是许可使用协议必须报专利局备案。注册商标可标注为“Marca Registada'’或者首写字母“M.R.”或者®。 商标注册后3年内可以以注册不当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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