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8 10:23:15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2648
一、巴布亚新几内亚商标注册概述
巴布亚新几内亚位于南太平洋,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78年10月18日颁布的《商标法》。“巴布亚新几内亚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英语、皮金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巴布亚新几内亚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
巴布亚新几内亚是《巴黎公约》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既不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也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故商标注册只可以通过"单国注册"方式办理。
二、巴布亚新几内亚商标申请
目前,巴布亚新几内亚商标申请采用尼斯分类第9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不接受一表多类申请。巴布亚新几内亚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颜色组合等。
若申请人非巴布亚新几内亚居住的,可委托本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也可直接向巴布亚新几内亚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但须提供一个当地地址。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商标图样;
2.具体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
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委托书;
5.说明商标在该国是意向使用或实际使用。
申请注册巴布亚新几内亚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一受理一审查一公告一核准发证。申请递交后3—4周受理。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不能通过的将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的,将会被安排公告。自公告日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
1.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2.商标缺乏显著性;
3.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4.恶意注册;
5.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顺利的情况下,巴布亚新几内亚商标注册目前需要1年;如中途遇到异议或驳回,时间将会大大延长至2~3年。
三、巴布亚新几内亚商标维护
巴布亚新几内亚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6个月内需办理续展,无宽展期。但到期日后12个月内,审查员可视情况允许商标复活并续展;续展有效期10年。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商标法》下述条款提出:
1.第十三条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时已知或应知有他人权利在先的。
2.第十四条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当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
商标无效或撤销申请可向巴布亚新几内亚国家法院提出,在现行审查条件下,一般需耗时2~3年。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1、发票2、广告3、包装、装潢
4、产品目录5、标签6、书面声明
7、营业额证据8、报价单9、市场调查结果
四、其他
申请中的商标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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