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30 09:42:05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2232
1、波多黎各有关商标的法律有1923年7月28日指定并经1931年7月、1934年7月和8月修改的商标法,以及1933年5月生效的实施细则。波多黎各是美国的海外领地,它所指定的法律与美国各州的法律的地位是相同的。因此,如果在波多黎各国内可能会发生侵权,即商品的制造和销售是在整个波多黎各境内而并非从国外进口,则当要在当地注册商标而依法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如果侵权可能发生在国外,并且该商标在美国已经取得了相关的注册,则没有必要在进行当地注册。因为1905年美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后者(即波多黎各商标法)可以对侵权行为提供必要的补偿,即“包括美国和在美国司法控制范围内的所有领土都要执行此规定……”。
根据来自华盛顿***的一份注册证副本,波多黎各海关将采取补救措施。
2、波多黎各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基于注册原则。
3、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可以在波多黎各注册。其他诸如联合商标、集体商标和防御商标能否注册,法律未作规定。
4、波多黎各商标注册分类与美国相同,均采用国际分类。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按不同类别分别提出申请。
5、自1973年8月25日起,美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成员国的地位已延伸到波多黎各。
6、官方语言为西班牙语。
7、多类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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