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8 16:48:29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2329
一、萨尔瓦多商标注册概要
1.《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中美洲条约》于1989年4月10日在萨尔瓦多生效。
过渡性规定:
1989年4月10日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维持原有的注册和续展的效力,但随后的续展应按照条约规定进行。在1989年4月10日以前处于审查中的商标申请或尚未作出裁定的未决案件依据原萨尔瓦多商标法审理。1989午4月10日之后提交的商标申请按照条约规定审理,对不符合商标申清要求的可以在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条约 规定补正。
2,萨尔瓦多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系列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的注册申请。
3.萨尔瓦多商标权的获得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权只能通过注册获得。
4.商标注册分类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一个类别提交一份申请。
5.依照原萨尔瓦多商标法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提交续展申请时需要重新分类。商品或服务涉及多个类别时,商标注册人有权就原商标注册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的范围内提交续展申请。商标注册审查官将依法按类别核准商标续展申请,并在申请人按类别缴纳续展费用后分别按类别颁发续展证明。
6.萨尔瓦多是《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任何标记、文字或文字组合,或者任何其他图形化的要素,只要其具备显著性,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便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某个人或某一企业采用的与该人或企业的名称或身份紧密相关的标志,可以作为商行字号注册。
广告用语是指具有新颖性的,独创性的短语、图案以及类似的短语,其目的是用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或引起商品或服务使用者的兴趣。广告用语亦可以申请注册。 如果一商标的使用人或商标所有人成员依内部协议进行规范,并就其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控时,那么该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
系列商标无特殊规定,可以在萨尔瓦多获得注册保护。
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适用于所有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的注册,包括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自然人和企业。成员国申请人或企业在成员国范围内享有国民待遇。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一)含有下列因素的商标不得进行注册
1.属于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之旗帜、纹章、徽记或名称,或未经允许的其他国家之旗帜、纹章、徽记或名称;
2.红十字标记和标志以及为成员国认可的其他宗教或福利团体的标志;
3.成员国的拍卖标记、可转让票据、商业文件标志以及财务章戳;
4.有悖于伦理道德、公共秩序以及社会风俗的标记;
5.未经许可使用的不属于申请人本人的名称、签字、家族姓氏 及人物肖像的标记;
6.通用名称、描述性的文字、单一色块、缺乏新颖性的普通瓶子、原产地指示等;
7.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易与在先注册商标产生混淆或误导公众的标记;
8.以地图作为惟一要素的标记;
9.任何获奖的标记;
10.在贸易中、行业中或服务中通常使用的术语。
(二)涉及下列要素的商行字号不得核准注册
1.未经同意,使用构成或包含其他人姓名的标记;
2.在相似行业中已经注册的名称;
3.与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标记;
4,违反伦理道德、公共秩序或社会风俗的名称。
(三)涉及下列要素的广告用语不得注册
1.仅仅描述本行业特点,缺乏新颖性的短语;或公认为与第三人相联系的短语;
2.违反伦理道德、公共秩序或社会风俗,或易引入反感的用语;
3.有贬损他人企业的含义或影射他人的用语;
4.引起或容易引起不正当竞争的用语;
5.包含非法使用的商标或商行字号的用语;
6.已经为第三人注册的商标或易于引起误解或混淆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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