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4 17:51:49 by zhanglan 查看次数:3017
南非有五个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分别是:(1)1993年第194号《商标法》;(2)1978年第57号《专利法》;(3)1993年第195号《外观设计法》;(4)1978年第98号《著作权法》;(5)1997年第37号《反假冒商品法》。
1993年第194号《商标法》对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做出了规定。
南非遵循单一分类系统,因此必须按照商标保护的商品类别分别提交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时可按照尼斯国际分类的商品类别名称提出申请。根据尼斯国际分类第10版,用于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分别分为34个大类和11个大类。
南非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可以先在南非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然后在第一次提交申请后六个月内可以要求在其他公约成员国享有优先权。
尽管南非已有计划签署《马德里公约》,但它尚未正式加入《马德里公约》体系,也没有制定与国际注册接轨的法律。在未正式加入之前,通过向原产地国家商标局提交WIPO国际商标注册,不能指定其在南非生效。
所有的注册申请都由商标局进行审查,主要审核其可注册性以及与在先注册或申请有无冲突。商标注册申请一旦受理,就会在《专利期刊》中进行公示。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3个月内对其提出异议。若无异议,商标局将会通过该申请并授予注册证书。从申请之日到授予商标的过程大约为30个月。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从申请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可按照规定申请程序、支付商标续展费后申请商标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十年。
商标侵权的三种类型分别为:
1、未经授权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贸易中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从而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2、未经授权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中擅自使用相似的标志,存在欺骗或误导的可能性;
3、未经授权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中擅自使用相似的标志,且注册商标是国内驰名商标,使用类似标志会不当得利或对该商标的特性或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不论驰名商标持有人是否从事相关业务或在国内享有美誉,法律都对其进行保护,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复制、模仿或翻译该驰名商标的标志,具体情形如下:
1、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项下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
2、使用该驰名商标很可能造成欺骗或误导。外国“驰名”商标是指享受《巴黎公约》保护、在国内享有盛誉的商标。
商标侵权的救济如下:
1、禁令;
2、责令移除违法商标,或上缴侵权货物;
3、损害赔偿;
4、作为损害赔偿的替代,由商标持有人选择是否接受许可费赔付,其金额应是使用有关商标的许可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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