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2 14:07:05 by Jaylin 查看次数:1612
影视作品播出时,总有人抢注角色名称,令出版方避之不及。商标注册是否会侵犯他人著作权?下面以经典《葫芦兄弟》动画片为例,分析商标注册与著作权的在先权利。
图|图虫创意
案例简介
深圳葫芦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娃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提出第9类第1726392号“葫芦娃HULUWA”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品包括“可视电话、手提电话”等,后经核准注册。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认为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以“知名作品角色名称权”为基础,向国知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国知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葫芦娃公司不服国知局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葫芦娃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案例争议点分析
争议焦点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的政阶段证据,可认定美影厂对于《葫芦兄弟》作品享有著作权,且该作品现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并大量获奖,持续宣传,保持了极高知名度。在片中,主人公葫芦兄弟被其他角色称为“葫芦娃”。因此,可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该角色名称也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符合《***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知名作品角色名称权要件。
如将争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这类标有“葫芦娃”字样的商品系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是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动画片周边产品,故争议商标侵权了美影厂在先权利。
争议焦点二: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葫芦娃HULUWA”,与角色名称“葫芦娃”不完全相同。
然而“HULUWA”为与中文部分对应的拼音,故争议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认读等方面与“葫芦娃”这一角色名称完全相同。
争议焦点三:美影厂主营范围为影视作品,而争议商标为“可视电话”等,二者是否足以令消费者混淆。
法院认为,目前商业环境下,“可视电话”等用品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是常见的电影衍生品之一。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可视电话”等相关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葫芦娃”角色名称的利害关系人或与其具有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正当地利用了“葫芦娃”角色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了“葫芦娃”角色名称利害关系人基于该角色名称所应当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
案例法律指引
本案件中,被诉裁定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葫芦兄弟》的“知名作品角色名称权”。对于作品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
当商标注册撞车作品角色,首先要看该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的在先权利;其次要看该作品是否具有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最后要看该作品是否也申请注册了商标。
因此,如果要申请注册商标,显然要以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为前提,更不能恶意抢注作品角色名称,这样大概率会被驳回及异议。如有疑问请点击>>>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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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IPRdaily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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