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8 09:24:38 by Lancy 查看次数:2379
看视频有广告?不过瘾!世界之窗浏览器“帮”用户屏蔽广告,不料却被告上法庭?
世界之窗浏览器(所属世界星辉公司),想必大家有所耳闻,也可能正在使用,在其上线的7.0版本中,世界之窗浏览器增加了“广告过滤”功能,该功能包括“强力拦截页面广告”选项,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只要勾选这一选项,会将弹出的广告进行自动屏蔽。
这一功能被推广运用以后,腾讯视频(所属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发现用户在使用该版本浏览器访问腾讯视频页面时,如果勾选了“强力拦截页面广告”选项时,播放影片的片头和暂停广告都被过滤了,腾讯公司认为自己的的盈利模式受到了重创,为此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腾讯公司将世界星辉公司告上朝阳区法院,认为对方危害了“免费视频+广告”的在线视频经营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500万元。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2018年初,朝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屏蔽广告功能的浏览器不针对特定视频经营者,未造成竞争对手的根本损害,不足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朝阳法院驳回了腾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腾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浏览器过滤视频网站合法广告并非行业惯例,浏览器过滤合法广告等行为属于广告拦截、过滤,明显妨碍视频网站的正常运行,损害了视频网站正常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在该上诉案中,法院认为,世界星辉公司开发、运营的世界之窗浏览器屏蔽腾讯视频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89万余元。
为什么二审会改判侵权呢?
1.在浏览器广告过滤功能是否属于行业惯例问题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Chrome、Safari、Firefox、IE等7款市场占有率较高的浏览器均不提供视频广告过滤功能,屏蔽广告功能不属于浏览器行业的惯例。
2.在判断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问题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以该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为判断标准。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9月1日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这一禁止性规定足以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已将屏蔽广告行为认定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在该案中,即便不考虑该规定,被诉行为也显然属于一种主动采取措施直接干涉、插手他人经营的行为,与公认的商业道德不符。
3.在被诉行为长期存在是否有利于社会福利问题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视频广告过滤功能看似有利于消费者利益,但其最多仅限于现阶段利益,对长远利益可能存在两方面不利影响:首先,从短期来看,视频网站的主要商业模式可能因而发生变化,从而对消费者利益产生影响;其次,从长期来看,这一情形可能导致视频网站丧失发展空间,相应地,其必然会最终影响到消费者利益。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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