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9 11:08:18 by Jaylin 查看次数:2630
毋庸置疑,商标最本质的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人以花式商标注册行为来恶意模仿他人品牌,搭便车、傍名牌,牟取不正当利益,这显然不可取!下面用案件来分析。
一、案情介绍
二、案件评析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判定商标近似的依据:
对于读音而言:如上图中“苗方清颜”和“苗芳青颜”读音均为“miáo-fāng-qīng-yán”,“CATANA”和“KATANA”中首字母读音近似,整体读音近似,文字的读音完全相同或者十分近似,在呼叫上不易区分。
对于字形而言:如上图中的“惠”和“蕙”“方”和“芳”“清”和“青”“糖”和“唐”“唯”和“维”,仅是偏旁部首进行了变化,但字形整体是近似的,不易区分。
对于整体外观而言:如上图中的“惠特曼”和“蕙特曼”均为纯文字商标,文字字体相同排列,整体外观近似,不易区分。
对于含义而言:如上图中的 “苗方清颜”和“苗芳青颜”、“CATANA”和“KATANA”均是无含义的臆造性词汇,从文字本身是无法区别商标的含义及指向。
2、品牌价值极高致使恶意注册肆行
“蓝色经典”和“金玉良缘”是洋河公司旗下的两款高档白酒品牌,自2003年推出以来,产品销量在行业内遥遥领先,并且“蓝色经典”被商标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白酒行业内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商标的品牌价值对于权利人来讲,是一种无形的财富。而通过模仿他人具有极高品牌价值的商标,可以免费享用其带来的商业价值,这就致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层出不穷。
3、花式商标注册行为混淆消费者
从商标标识来看:“今玉粮缘”和“金玉良缘”、“蓝色锦点”和“蓝色经典”“蓝色金典”读音完全相同,文字字形近似,存在明显傍名牌行为。
从使用商品来看:案例一、二中的商品全部使用在第33类相关商品上,此类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生产者、销售场所等方面本身就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从消费者购买习惯来看:消费者在购买白酒商品时,常常是基于对某品牌的喜爱而购买,基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十分近似,就连商品及商品包装都难区分,这必然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所述,品牌溢价是每个企业所希望的,而遭人傍名牌故意混淆也是企业所不想看到的。在实际的维护中,不仅要注册于商品服务相关的商标,还要注册字形、读音近似的的防御性商标,以防止自有品牌的商业价值因他人的不正当手段而造成损害。>>>在线咨询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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